北京奥运大厦8楼,便是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
每次推开那道玻璃门,人们总能听到一个特别的嗓音。几年来,从未改变。那里的工作人员开玩笑,“哪天听不到这声音了,还真会不适应。”那个声音属于李雁军,作为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综合处的处长和新闻联系人,他每天要应对大量涉及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的文件、合同和会议、采访,就大量毫无先例可循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即便今天,国内对真正奥运会运行管理层面上的奥林匹克法规、规则的研究仍较薄弱,因此中文专业出身的李雁军只能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这个过程无疑是痛苦的,需要的不仅仅是坚持。
一家广东企业老板曾致电李雁军,希望购买北京奥运会足球决赛场地的广告位,殊不知按照国际奥委会的规则,奥运会场馆内部根本不能出现商业性质的广告。
面对类似情况,李雁军只能一遍遍耐心解释,从奥组委筹建之初,一直延续至今。而更让李雁军棘手的是,在中国《体育法》亟待修订、国际奥林匹克法规规则与国内立法和法律习惯缺乏足够对位的情况下,如何平衡书本上、承诺中的“法理”、“家规”与实践中“人情”、“国法”的冲突?
见证法律事务部诞生1991年,刚从中文系毕业的李雁军被分配至当时的北京市体委。进入体委之初,他主要从事运动员的思想教育和宣传的工作。
1993年,北京要举办第七届全国运动会,筹办这届全运会期间,也是北京申办2000年夏季奥运会的时候。因此北京市当时提出了“办好全运会、申办奥运会”的口号。
也就在这一年,李雁军与奥运开始结下不解之缘。
当时全运会的筹办工作与申奥工作在一些领域内是高度整合的,全运会集资委员会与奥申委两家的广告部门就是这样。当时的集资委员会职能等同于目前的市场开发委员会。李雁军恰好在这个部门,主要负责广告招标。
其实,他在集资委员会的工作现在看来只是一种萌芽状态的无形资产经营,但却是“手心朝上,以接钱为主”。
尽管申办2000年奥运会失败,但当时适逢体育产业社会化改革,李雁军被调至北京市体委体育产业处工作。后来,国家起草《体育法》,他又奉调进入国家体委参与这项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体育法》时,他就在会场。
时隔5年后的1998年,李雁军赶上中央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分流学习,他利用这个机会,到外交学院读了两年的国际公法,之后回到体育总局,在中国奥委会市场开发委员会工作。受到他的老同事,现任奥组委法律事务部领导刘岩的举荐,他参加了北京申办2008年奥运会的总体规划工作。
2001年7月,北京申奥成功。李雁军的奥运故事得以延续。与上次不同的是,此次承担的是北京奥组委法律方面的工作。
北京奥组委并没有迅速搭建成型,从北京奥申委申奥成功到奥组委成立之前,中间存在着两个过渡机构。一个叫做奥申委善后办公室,另一个是奥组委的筹备办公室。李雁军当年的感受是,“整个在新侨饭店的办公所在地冷冷清清,吃饭都是和饭店员工挤在一个地下食堂;现在整个奥运大厦有20层楼,在电梯里连人都认不全。”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李雁军也为法律事务部的诞生出了一份力。在过渡时期,他起草了两份重要文件。第一份是关于两个机构权利归属问题的声明。当上级领导明确指示说未来的奥组委要设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之后,李雁军又起草了关于奥组委筹备办法律事务部的文件。
当北京奥组委正式建立之时,破天荒地将法律服务写进奥组委事业法人证书的职责里面,法律事务部也应运而生。
有了机构的存在,李雁军开始着手进行部门职能的确定。首先将《主办城市合同》进行义务分解,明确主办城市合同究竟给政府和奥组委委派哪些任务,这些任务当中哪些与法律有关、涉及法律问题。
而奥组委筹建阶段,由于工作单位的属性没有最终确定,吸引人才极为困难。“只是以政府部门借调的同志和应届大学毕业生苦撑。”当时最大的麻烦在于,奥组委其他部门总认为法律事务部对于规则样样精通,遇到很多事情都让法律事务部参与。
“实际上,当时我们也是现学现卖。”李雁军说。
法律事务部当初是从最基本的责权关系入手。比如明确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赞助企业之间的关系;令各个政府部门去研读商业合同,逐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与北京奥组委保持充分的沟通。
最终,李雁军和他的同事们基本明确了法律事务部三项主体任务。第一项在于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第二项为合同管理,第三项为政府法制关系的协调。
执法之难明确任务之后,法律事务部立即面临着另外一个课题。他们并非执法部门,不具备执法效力。
他们只好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宣传教育。但是令李雁军困惑的是,当执法机构认定某些企业侵犯奥林匹克知识产权时,企业却反过来问:使用你们的标志并不需要许可吧?
因此,北京奥组委法律事务部在几年里相继出台了几个制度性文件。包括非商业性使用奥运会标志的规则。李雁军在工作过程中进行摸索。“既要遵守国际规则和惯例,同时要满足人民群众参与奥运、支持奥运的需求。”无疑,这个摸索的过程十分艰难,其中也遭到了很多质疑。
很多曾经违规的企业代表曾质问本报记者,“奥组委的规则如此严格,我们如何生存?”同时很多人觉得对于市场规则判定的话语权完全控制在北京奥组委手中,他们没有提出意见的空间。
实际上,北京奥组委也早已关注到了国内中小企业参与奥运会的热情,于是在特许计划上,为民族中小企业提供了众多机会。同时在赞助商计划的类别设置上,也为中国企业保留了充分的余地。在赞助门槛设置上,也适当降低。
李雁军表示,凡是使用北京奥组委知识产权或者是合同产生了纠纷,北京奥组委必须首先让对方明白,正确的规则是什么样,他与规则产生冲突的地方在哪。其次北京奥组委还要帮助他们解决这个问题。
不过,即使做出了很多调整和让步,一些企业还是黯然退出了奥组委赞助商名单,比如曙光和德尔两家。
平衡之惑同顶级赞助商的接触,李雁军怀着另外一种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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